問:北京市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
答:隨著我市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的逐步規(guī)范,出租汽車公司與出租汽車駕駛員普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形成了明顯的任職受雇關系,出租汽車駕駛員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實質為“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根據上述情況,現(xiàn)對出租車駕駛員取得所得項目予以調整,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5]50號)文件第六條*9項的明確規(guī)定: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出租汽車公司對符合國稅發(fā)[1995]50號文件第六條*9項規(guī)定的出租車駕駛員的客運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所得項目由“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項目調整為“工資、薪金所得”,核定個人所得稅稅額75元/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北京市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京稅五[1994]292號)文件第三條有關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