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踐證明,人民法院審理*9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于吸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和監(jiān)督法院的審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與群眾的聯系,提高辦案質量,都起了良好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此項制度,必須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堅決貫徹執(zhí)行。這就是說,除了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以外,都必須有人民陪審員直接參加審判。少數人民法院,由于怕麻煩,或者認為人民陪審員不起作用,在審理應當實行陪審的案件時,不通知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這是違法的,應予糾正。各地的人民陪審員,一般都是在選舉基層人民代表的同時,結合進行選舉的?,F在,各地基層人民代表的選舉,即將進行,各地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般都已期滿,在基層普選的同時,人民陪審員的選舉工作,也應結合進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即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提出改選人民陪審員的計劃,報請同級黨政領導批準,在下達有關文件時,把人民陪審員的選舉工作,列為基層選舉工作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督促所屬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此項工作。如果省、市、自治區(qū)人民委員會,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已經下達,則請作為補充通知。
  二、基層人民法院應根據歷年來的審判實際經驗和當前工作需要,提出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但注意名額不要過多,報經同級黨政領導批準。
  三、城、鎮(zhèn)的人民陪審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為宜,如果基層選舉已經結束,可以由基層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農村和牧業(yè)區(qū)的人民陪審員的選舉方法,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經過選舉的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一律定為兩年。
  四、在確定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時,要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要切實注意城市、鄉(xiāng)村、機關、廠礦、學校、團體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婦女和少數民族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應占適當的比例。
  原來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連選連任。
  五、為了確保人民陪審員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高級人民法院必須及時擬出選舉人民陪審員宣傳提綱,經黨委批準后,請求同級人民委員會列入基層普選文件中,一并下達。
  六、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采取臨時邀請的辦法,也可以通知基層法院選出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不要單獨布置選舉。
  七、選舉人民陪審員工作結束后,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將此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并報告我院。同時,對新選出的人民陪審員,如何進行學習,也望及時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