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大慶會計實務知識相關內容什么是納稅質押總結如下:
  什么是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現(xiàn)金以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可以質押。對于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稅務機關可以不接受其作為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的條件
  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并簽字蓋章。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數(shù)額、所屬期間、稅種名稱、稅目;
 ?。?)納稅人履行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價值、狀況、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質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責任;
 ?。?)納稅擔保財產價值;
 ?。?)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及相關事項。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背書清單記載“質押”字樣。以存款單出質的,應由簽發(fā)的金融機構核押。
  以載明兌現(xiàn)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xiàn)日期先于納稅義務履行期或者擔保期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約定將兌現(xiàn)的價款用于繳納或者抵繳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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