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活一年了,年底發(fā)個“雙薪”激勵一下職工的積極性,現在很多企業(yè)這么做。但是怎么發(fā),企業(yè)還需在政策運用上掌握技巧。
  有關“雙薪制”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guī)定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8月17日發(fā)出了《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上述計稅方法停止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廢止后,在進行第13個月工資的稅務規(guī)劃時就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13+12”
  某職工第12個月的工資是5000元,第13個月的工資也是5000元,則當月工資、薪金總額為10000元。
  該職工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0000-2000)×20%-375=1225(元)。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規(guī)定: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
  分開計稅,第12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00(元),適用稅率為15%;第13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0=5000(元),適用稅率也為15%。
  合并計稅,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2000=8000(元),適用稅率則為20%。因此合并計稅有可能導致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跨越適用稅率的臨界值,使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提高,從而相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稅額。
  還是“13+全年獎”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然后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該計稅方法對每一個納稅人只能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第13個月工資屬于年終加薪,完全可以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因該計稅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采用一次,為了規(guī)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第13個月工資應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計算,合并發(fā)放。
  依上例,假定該職工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者說第13個月工資就是全年一次性獎金。該職工第12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5000-2000)×15%-125=325(元)。因為(5000-0)÷12=416.67(元),所以適用的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該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0)×5%-0=250(元)。該職工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25+250=575(元),比上一方案少繳個人所得稅1225-575=650(元),節(jié)稅效果十分明顯。
  總之,企業(yè)在進行“第13個月工資”的稅務規(guī)劃時,將第13個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計稅,是一般情況下的合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