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回家探親路費是否應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第四條規(guī)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shù)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給員工報銷的不符合國稅發(fā)〔1997〕54號文件規(guī)定的探親路費,應當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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