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稱,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guī)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加征10%的消費稅。
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nèi),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nèi)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guī)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nèi)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nèi)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附件同時廢止。
本文來源:中國會計視野;作者:蔡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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