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出通知,規(guī)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yè)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并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
目前,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在實際操作中按照郵遞物品征收行郵稅。行郵稅針對的是非貿易屬性的進境物品,將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三稅合并征收,稅率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
據介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雖然通過郵遞渠道進境,但不同于傳統非貿易性的文件票據、旅客分離行李和親友饋贈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貿易屬性,全環(huán)節(jié)僅征收行郵稅,總體稅負水平低于國內銷售的同類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和國產貨物的稅負,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新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
在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稅的同時,考慮到大部分消費者的合理消費需求,新政策將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臺地區(qū)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將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考慮到現行監(jiān)管條件,三部門暫時將能夠提供交易、支付和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納入政策實施范圍。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有關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仍將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同時,為優(yōu)化稅目結構,方便旅客和消費者申報、納稅,提高通關效率,我國將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將目前的四檔稅目(對應稅率分別為10%、20%、30%和50%)調整為三檔,其中,稅目1主要為最惠國稅率為零的商品,稅目3主要為征收消費稅的高檔消費品,其他商品歸入稅目2。調整后,為保持各稅目商品的行郵稅稅率與同類進口貨物綜合稅率的大體一致,稅目1、2、3的稅率將分別為15%、30%和60%。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蔡新